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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规划、各工业园区和各类建设项目均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建立赣江流域等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检查和监控。
  (三)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对公共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抓紧建设赣江流域等设区市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与各设区市环保局监测站联网。
  (四)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面普查登记,深化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进一步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探索建立长效监控机制。
  (三)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五)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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