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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工程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强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项目县应为每所项目学校培训专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督,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寄宿制工程建设任务。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布局、科学选址”的要求,科学选择寄宿制工程学校建设地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文、地质环境等综合因素,避免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地质勘察、图纸设计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准备,确保所建校舍安全可靠。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在完成寄宿制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确保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省教育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举办1-2期寄宿制学校校长培训班,对项目学校校长分期分批进行一轮全面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寄宿制学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行政区域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要为寄宿制学校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校长,建立激励机制,调配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到寄宿制学校任教。要统筹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定期采取“拉网式”方式对寄宿制学校开展以“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
  五、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项目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县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将每年至少一次对各地“寄宿制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一经发现有不按批复的建设计划实施,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将视情缓拨、减拨或停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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