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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57号 2005年1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保证寄宿制工程顺利实施
  各项目市、县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我省寄宿制工程2004-2007年实施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认真贯彻《江西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寄宿制工程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目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部门,加强对寄宿制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江西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市)级管理,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坚决禁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
  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防止出现中央和省级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支出的情况,还要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参照省优质高中建设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规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寄宿制工程所建校舍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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