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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湘优办发[2006]1号)


  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保持园区企业合法权益,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园区企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湘发[1998]18号文件关于“在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统一监督管理,实行无主管部门企业制”的规定,以及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将长沙经开区列为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点示范区,作为省优化办的重要联络点,并授权长沙经开区优化办在园区内行使省优化办的部分职权。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代理服务制。为落实湘发[1998]18号关于“对国家和省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按规定应该收的费,由开发区设立窗口,统一收取,代缴财政。禁止开发区外的部门、单位直接向开发区企业收取费用”以及“区外的各管理部门不直接管理区内企业”的指示精神,在长沙经开区园区企业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代理服务制。所有在园区范围内企业应该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罚款等,都由长沙经开区优化办代为收缴和支付。凡行政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必须在长沙经开区优化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公安部门办案等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

  二、严格控制非执法类检查和各类评比竞赛等活动。各行政单位不得将职权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不得借会议、评比、培训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随意开展要求企业出钱出物的达标、评比和考核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刊杂志等。

  三、进一步规范依法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湘办[2005]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向企业的检查、收费等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在园区实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制度,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严格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要提前发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出示相关证件,对无执法检查手续的执法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庆先行告知并认真听取企业的陈述。切实整顿收费秩序,严格禁止“四乱”行为。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机制,全面推行行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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