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连续性生产的化工、玻璃、造纸、化纤等生产企业(或生产工艺),按最低负荷要求控制早峰和晚峰的用电。辅助设施峰期用电负荷降到最低水平。
5.杭钢集团的电炉早峰控制用电,晚峰停止用电,其它时段根据电网情况确定用电负荷。
6.高能耗的电炉炼钢、水泥、砖瓦、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加工、型(线)材加工、电解铝、电石炉等企业和设备,原则上在每日23∶00—次日7∶00用电。
7.除重点工程、地下基础施工和处于连续浇注期以外的临时施工用电按公布的线路轮休表实行“停三开四”,在允许用电的4天晚峰必须停止施工用电。
8.所有广告用电(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景观照明、“亮灯工程”一律暂停亮灯用电(店名部分的亮灯用电除外)。本规定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视情况调整。
9.商业用户、写字楼等按季节负荷(降温、取暖用电负荷)减少二分之一负荷控制用电。
10.负荷控制系统按D级指标控制负荷。
(五)E级预案。用电缺口40万千瓦以上,启动E级应急响应。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按公布的供电线路轮休表实行“停四开三”,休息日为线休日当天、前一天和后两天,在允许生产的3天晚峰必须停止生产用电。
2.市属重点、外方独资、中外合资的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三开四”,休息日为线休日当天、前一天和后一天,在允许生产的4天晚峰必须停止生产用电。
3.对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和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须按审核同意后的用电指标控制用电,晚峰用电按最低负荷控制。
4.连续性生产的化工、玻璃、造纸、化纤等生产企业(或生产工艺),按最低负荷要求控制早峰的用电,晚峰保留基本的保安保温负荷或最低负荷。
5.杭钢集团的电炉实行季节性停产让电。
6.高能耗的电炉炼钢、水泥、砖瓦、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加工、型(线)材加工、电解铝、电石炉等企业和设备,实行停产让电。
7.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必须避开晚峰用电。处于连续施工零米以下基坑的用电,经批准后可连续用电。其他施工用电必须按公布的供电线路轮休表实行“停四开三”,允许施工用电的3天必须停止晚峰动力施工用电。
8.商业用户、写字楼等按季节负荷(降温、取暖用电负荷)减少三分之二负荷控制用电。
9.所有广告用电(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景观照明、“亮灯工程”一律暂停亮灯用电(店名部分的亮灯用电除外);市区路灯较密集路段停用一半路灯用电。本规定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视情况调整。
10.集中安排一批企业实行停产、检修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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