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2005年10月19日)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为贯彻《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市发改委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市经委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四、按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核准,按国家发改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