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园林、水务、人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第五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
第六条 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地下管线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