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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 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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