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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噪声超标的加工、维修等作业;

  (二)利用临街店铺从事加工、销售煤炭、水泥、砂石等易发生扬散、漏撒的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期限设摊经营;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五)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

  (六)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

  (七)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商业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九条 需在建筑物设置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花坛等隔离,围墙、栅栏高度不得超过2米;

  (二)临街建筑物设置防盗门窗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建筑物门面需设置卷闸门的,应当设置通透的卷闸门;

  (三)不得擅自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露台;确需封闭的,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批准的式样进行封闭;

  (四)需在临街建筑物立面安装空调机的,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托架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托架如有锈蚀、污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空调机产生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五)不得擅自设置临街建筑物遮阳(雨)檐棚;确需设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檐棚色彩应当与建筑物主体色彩协调;

  (六)临街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设置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400分后方可关闭;

  (七)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设置管、线、架、杆等。已投入使用的外露于建筑物外墙面的管线,业主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限期埋设。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停车场相关设施及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小区停车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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