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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住宅区(含住宅小区、住宅组团)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住宅区值班室、警务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住宅组团入口处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2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住宅小区级以上住宅区应当设置警务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第五条 建设住宅组团,应当在住宅组团外围设置美观、实用、透空式围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内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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