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成市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的职责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实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5〕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实行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等会议制度。会议形成的意见以决议或者决定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问题需要全体会议即时研究决定的,即时召开。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土地储备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二)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相关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
(三)通报和讨论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和部署土地储备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制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分解土地储备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具体宗地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二)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各区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需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办法;
(六)需要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