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并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审批或者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技术贸易活动,建立技术信息网络;
(四)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五)负责技术商品广告的技术审查;
(六)负责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表彰、奖励;
(七)开展技术市场有关法律咨询,调解技术合同争议和有关纠纷;
(八)对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罚;
(九)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负责本行业或系统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准则
第十条 从事技术贸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应当加强对拥有技术的自我保护,并对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贸易应当签订书面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发布技术商品广告须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证明。
第十六条 组织全国性、全省性或跨省、市(地区)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