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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永泰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永泰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2月8日)


永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泰县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樟价[2005]102号)悉,经研究,核定你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分用户类别统一为每吨0.80元。
  二、污水处理费的对象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含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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