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2月8日)
马尾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开价[2005]27号)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分用户类别统一为每吨0.80元。
二、污水处理费的对象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含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计算。
四、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及下岗职工,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