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探索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司法厅)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省政府法制办)
3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申诉、检举。(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
4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仲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5建立对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督查处理的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6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省政府法制办)
7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行政复议当面审理等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8强化层级监督机制,完善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新颁布法规规章周年执行情况的反馈制度,健全高效投诉处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9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统计报告制度。(省政府法制办)
10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情况。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1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学习。(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