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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十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41号 2006年2月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表证单书(HY01至HY19)(略)
     2.流程图(一至四)(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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