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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税控收款机标书编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编制时应注意审核包括生产企业的资质、机器的功能、性能、质量、价格及其售后服务等要素在内的招标条款的技术要求;投标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相关责任的条款,包括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的要求等。为防止因生产企业和代理商退出我省税控收款机市场导致税控收款机用户不能及时得到服务,参与投标单位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出具的《技术文档资料存档证明》原件复印备查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要事先制定评分标准,力求招标方案的科学性。

  (3)凡通过信息产业部的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管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长短,均可参与投标。但第一次中标的数量不得少于5家,以后分批增招中标与第一次中标的总和不得超过10家。禁止选用没有通过资质审查并且未获得税控收款机机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招标结果要在本省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名称、型号、价格(销售价、零配件价、服务价)、售后服务等,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备案。

  3.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

  (1)为了避免纳税人重复购置税控收款机,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票印制和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落实、税款征收管理等工作。凡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调试期期满后,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奖励资金。

  (1)为了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发票奖励基金实行财政部门按季度或按半年预拨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制度的推行,切实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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