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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十五)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一)加强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鄢一忠(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 滨(省国税局副局长)
      叶木凯(省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张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建平(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冯贵明(省质监局副局长)

  省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包括:1.协调、指导、监督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监等部门具体工作;2.确定推广对象、范围、方法、步骤;3.研究确定推广应用中的优惠政策;4.协调解决使用税控发票奖励经费;5.组织做好推广产品的选型招标;6.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舆论宣传和公告;7.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主任由陈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叶木凯同志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牵头办理与具体协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作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主要单位,应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推广应用办公室。

  各市、县(区)政府应比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分清推广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1.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及时关注和处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1)省领导小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并比照政府采购在相应阶段的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公开选型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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