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户填写的《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和随机配置的“税控卡”和“用户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七)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逐笔开具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八)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用户每次购买发票时,必须携带用户卡。
(九)对纳税人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申报异常户,其不能说明原因现场补正的,税务机关有权暂停其重新启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停售新的空白发票,在此期间,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征税。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十一)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记录录入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用户在机器出现故障时有票可用,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提供少量小额定额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十二)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十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