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批试点步骤,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自行确定。
2.装机调试。
纳税人在我省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实施税控初始化。
3.试点运行和总结提高。
积极稳妥地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工作,探索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认真总结用户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经验与做法,为我省全面推开创造条件。
(三)推广阶段(2007年至2010年)。
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推广工作办法的基础上,再确定全省推广范围。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和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扩大覆盖推行范围意见。
五、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产品的销售方式,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同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
(二)凡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用户,有权在我省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购置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纳税人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其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对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所有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本省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并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并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服务。
(五)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应当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新开业符合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