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文规定,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后推行。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方法与步骤
鉴于我省山区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行,力争3年至5年左右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争取2006年3月底前完成)。
1.制定我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4〕44号文规定,草拟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即本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关调查、测算,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前各项准备工作。
2.广泛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以取得社会各界及用户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选型招标工作。主要是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中进行选型招标。
4.税务机关根据选型招标结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控收款机和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数据接口的要求,积极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税控数据读卡器安装到位,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安装调试《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确保税控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地税机关要及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资料开发接口软件,保证《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衔接。
(二)试点阶段(2006年4月至12月)。
1.选择试点区域和行业。
省国税局的试点方案:按行业选择试点。试点范围是全省范围内成规模的超市、建材、药店(不含厦门)。
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地区分行业试点。试点范围是福州、泉州市等地餐饮业、娱乐业、住宿业(含混合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