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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广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负公平,确保税源有效地转化为税收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全力支持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国家标准(GB18240)作为系列标准,目前发布并生效的已有三个标准,即机器规范、IC卡规范和税控器规范,其它标准正在编制中。

  生产许可是指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选型招标、推广应用。

  分步覆盖是指除了由国家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由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确定。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考虑省情和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它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作出积极稳妥的分行业、分类型推行意见。

  三、税控收款机的推行范围

  (一)我省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

  1.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选定的其他行业;

  2.月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0元(含)以上;

  3.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经营场所。

  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二)暂缓推行的范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0号文规定,对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但上述企业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以及财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等资料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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