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五年十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