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不法中介信用卡违法活动在福州出现时间不长,不法中介主要通过在平面媒体的分类广告栏发布简短广告方式寻觅和招徕交易对象,通过广告邀约方式达成的交易应当是零星的。广告内容通常仅为一句话,如“代还信用卡到期款”,随附联系电话。通过收集汇总近期福州市面发行的主要平面媒体的此类广告,发现涉及5个不同电话号码。一段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平面媒体在广告版面开辟了“抵押贷款”栏目。抵押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业务,但从该“抵押贷款”栏目实际情况看,刊登广告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一些中介机构甚至个人,广告的内容不乏“代还信用卡到期款”、“低息贷款”等涉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
目前不法中介信用卡违法活动主要涉及两类交易行为,一是代信用卡持卡人偿还到期款。不法中介为持卡人垫付到期透支款项,持卡人通过不法中介控制的POS机等额刷卡虚假消费,将资金回流不法中介指定商户。二是协助信用卡持卡人刷卡虚假消费套现。持卡人通过不法中介控制的POS机刷卡虚假消费,将信用卡授信资金转入不法中介指定商户,不法中介将等额资金交付持卡人。上述两类交易行为,实质上都是不法中介向信用卡持卡人垫付或提供周转资金,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非法牟利。
福州不法中介信用卡违法活动目前虽然规模还很小,但其危害不容忽视。一是涉嫌非法发放贷款和超范围经营,危害正常的金融和经济秩序。二是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行为,使持卡人蒙受损失。三是发卡银行丧失原本可得的透支利息收入,并面临授信资金真实用途无法监控的风险。
我局调查认为,福州个别不法中介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出交易邀约,通过代信用卡持卡人偿还到期款或协助持卡人刷卡虚假消费套现,向持卡人垫付或提供周转资金,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符合《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第
四条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特征,应当按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和《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将不法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