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有效节约资源财税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支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信用担保、节约奖励、利益分成等支持方式,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鼓励企业进行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重大节能、节水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鼓励社会资金进行城市公共设施节能节水改造,建立利益分成保障机制,研究制定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进节约资源技术进步。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的建筑体系和建筑材料。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继续支持一批资源节约重大技术示范项目、重大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等。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重大技术开发,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强化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组织各地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继续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浪费资源的做法和行为,要严肃查处。强化信息服务。加快建立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信息和情报网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丰富信息资源,搞好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信息,促进企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上水平、上台阶。
四、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在省资源节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厅、法制办、海洋与渔业局、共青团省委、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自觉积极做好资源节约工作。省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资源节约日常工作,做好对全省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资源节约工作负责,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