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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推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按节能率为50%的设计标准设计和施工。继续推进福州、厦门“美国能源基金会居住建筑节能试点城市”建设以及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科技示范工程建设。2006年建成3-5个示范水平比较高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2007年福州、厦门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研究和试点。加大技术创新,组织外墙外保温技术、节能检测技术、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等一批节能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促进节能空调、节能冰箱等绿色家电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推广绿色照明,重点抓好市政路灯、公园灯、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节电工作,逐步推广微机监控系统,至2008年,争取全省设市城市全面实施控制转换。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到“十一五”末,全省生产沼气5亿m3。

  6.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水电、风电、潮汐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新能源,“十一五”期间争取新增风力机组60万kW;在沿海地区和有居民的海岛大力推进风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广太阳能利用,争取到“十一五”末,我省太阳能热水器的保有量达到40万m2。同时加快对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和制冷系统的研究,争取到“十一五”末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制冷的生产能力。

  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的部署,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抓紧制定和实施需求侧管理的相关政策,达到错峰、避峰、削峰填谷的目的。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省经贸委继续对年耗电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69家重点耗电企业进行跟踪指导,按季检查并公布耗电情况,对节电成绩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各市经贸部门应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并制定奖惩办法。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1.严格取水管理。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实行水资源有偿利用,不断强化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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