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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闽政办[2005]2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我省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金融稳定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稳定事关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局,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客观要求。当前,我省金融运行总体健康平稳,对经济社会支持贡献明显,但也存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成为影响我省经济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警觉,充分认识,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与维护本地区金融稳定结合起来,充分考虑金融风险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

  维护金融稳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我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我省金融业安全稳健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的有效途径。为保持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辖区内的金融稳定工作。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驻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长、银监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常任成员,尚未设立证券、保险监管派出机构的设区市,可根据联席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委派有关负责人员与会,沟通、商议、指导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必要时可请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有效开展工作,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制定和完善组织形式、职责分工、协作方式、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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