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每年由财政统筹安排。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从原用于粮食调拨补助金等专项节余资金中筹集;市县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可从原有的粮食专项节余资金中筹集。专项节余资金筹集不足的,由预算安排资金补足。
第六条 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从2003年开始分5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2007年底累计达到1亿元的资金规模。市县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规模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按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三章 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当全省粮食安全应急情况发生,启动粮食应急处置程序或省政府指令应急安排使用资金时,财政部门必须使用粮食安全调控资金。
第八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应急,实行分级决策为主,省统一协调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根据全省粮食应急情况向省政府提出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建议。
第九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保障安全、定向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在粮食市价较低情况下,用于增加收购,调节市场的支出;
2.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情况,需组织粮源、保障市场供应的支出;
3.政府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支出;
4.经政府批准的用于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一事一拨,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拨款使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发生支出,各级政府要负责筹集补足,确保资金规模不减少。
第四章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是省政府决策确立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储钱”制度。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