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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的资金款项,包括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暂付款项是指因临时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而暂时支付的款项。一般情况下,资金不得发生暂付款项。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资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资金在周转发生困难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临时向银行、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借用的款项。

  暂收款项是指经办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基本生活保障收入之外的暂收款项。

  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资金的其他收入。

第七章 资金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资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送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资金财务报告为资金决算。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指定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不得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运行,监督经办机构的收入划解和支出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核、按时拨付、及时对帐、定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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