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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交,并将履约担保凭证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或者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招标人和中标人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相关证明、相关请求及主张。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实名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相关证明、相关请求及主张清晰的匿名投诉,应当及时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进入但没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不足5日的;

  (二)变更招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的;

  (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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