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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第五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

  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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