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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5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次修改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次修改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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