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由不同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后,并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自留一份。
3.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4.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6年2月底以前结束。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1.2005年工资清算公式;
2.工资清算附表(表1—表6)。(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5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