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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医疗检查费用;
  (三)工伤康复费用;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职工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工伤职工直系亲属作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直系亲属证明;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辅助检查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诊断证明。已经住院医疗的,应当提交出院记录。
  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等证明。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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