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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6、规范执法文书。各级药监部门在制作文书时,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要求,统一文书名称、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书面证据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出现疏漏、错误和矛盾。编制文号时要将药品处罚和医疗器械处罚分别编号。案卷要及时归档,按规定整理成卷。
  7、依法收缴罚款。各级药监部门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49条的规定,严格罚款的收缴制度。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案件,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严格属地管辖。各级药监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据属地原则实施药品的监督和处罚,不得违法或违背国家局规定擅自实施异地处罚,该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
  9、准确运用执法文明用语。在执法过程中,要态度文明、用语规范。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对当事人的辩解和说明要耐心听取,并予以记录。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监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高对规范药品稽查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规范稽查办案的第一责任人,是法律后果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对稽查办案的领导,强化指导和监督,真正把“依法监督、科学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落到实处,提高执法队伍的稽查办案能力。
  2、完善评议考核制。为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省局要每年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确属不依法办案的案件,该案的专项补助将不予发放;一年内多次发生执法不规范的单位,要在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对确实存在徇私枉法现象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级药监部门的政策法规机构要会同有关机构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和执法一线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社会对药监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行为、执法态度、执法程序、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借助社会监督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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