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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推进执法制度建设,不断规范药品稽查行为
  (一)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
  各级药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落实到个人。要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对执法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严密工作流程。
  (二)规范药品稽查行为
  1、准确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凡是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要件的案件,不论案值大小都不得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拟给予没收物品处罚的案件、需要继续取证的案件、需要经过合议或讨论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遵循法定执法程序,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不得当场收缴罚没款。
  2、准确运用法定自由裁量权。凡拟作出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承办人都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理由,并通过案件合议,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必须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3、准确适用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当事人确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文书。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案件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对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案件登记备案,督促承办人对到期未缴款的当事人进行催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重大案件必须进行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是指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及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拟减轻处罚的案件。重大案件在进行集体讨论时应指定专人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名确认。集体作出的建议未经过再次讨论决定,不得擅自改动。
  5、准确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任何单位拟对当事人适用该条规定时,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及国家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对于符合免责条件要求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减免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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