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或推荐参加各类优质工程评选。
17、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建筑节能告知备案制度,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中强制条文,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和高耗能设备的,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293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18、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市政府将“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为“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发改委、经委、建工、规划、房产、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19、市建委作为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国家和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推广。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是执行上述事务的工作机构,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20、各级政府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推广节能建筑发展目标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计划中落实,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县(区)要加强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并完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区县建设局应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加强与区县墙体材料改革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