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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推进建筑节能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大推进力度
  1、建筑节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制定政策、监督管理、产业发展、技术保障、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综合研究,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备案、销售等建设环节实行闭合管理,对城市与农村建筑、新建与既有建筑、居住与公共建筑全面推进节能。
  2、我市城区(含县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农村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于2008年执行上述标准。到2010年,城区10%以上新建建筑采用节能65%标准,对20%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3、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节能意识,规范建设行为,积极引导和约束建设单位实施建筑节能。要抓紧制定《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节能建筑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等规章和文件。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带头实施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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