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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政府印发淄博市2005年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政府印发淄博市2005年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发[2005]8号 2005年2月7日)


  为确保完成2005年全市外经贸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促进全市外经贸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对2005年外经贸发展实行如下鼓励政策。
  一、鼓励外贸出口
  (一)鼓励区县、高新区和部门完成出口工作目标。对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区县和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为外贸出口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市里统一组织的经贸结合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1、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市场,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70%,给予每个企业一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补贴70%。
  2、对日、韩等亚洲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50%。
  (三)对医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海关统计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进行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系列认证、产品认证及国际SA8000认证。认证费补助标准为实际支付费用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二、鼓励利用外资
  (一)对完成年度合同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两项工作目标的区县、高新区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两项工作目标全部完成的区县、高新区,每个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单个外商投资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累计外资额实际到位1000万(含1000万美元)美元以上,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属独资企业的,奖励项目所在区县、高新区或部门的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属合资企业的,奖励合资中方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在此基础上,实际使用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单个实际利用外资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累计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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