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2005修改)[失效]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和清障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四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属于交通主管部门所有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坏和践踏。需要采伐更新公路树木时,必须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更新。采伐公路树木收益,必须用于公路绿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电讯线、广播线、电力线跨越公路距路面的最低垂直高度为:电讯线、广播线六点五米,电力线七米;与公路树木的间距不少于五米,间距不足的,应当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剪除树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障碍物;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水、引水;不得占路摆摊、种植作物、堆放物品;不得泼洒、滴漏、遗落损害公路路面的污物。
  在公路上不得打场晒粮、试车、练车、随意停放车辆以及从事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防汛、抢险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上设置各种检查站、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
  收费公路收费期满,收费单位应当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公路桥涵添设闸门、渡槽和管线。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洞口外一百米以及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烧荒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