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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2005修改)[失效]

  公安、土地、工商、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人民政府对在公路建设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 公路建设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国道、省道以及大型公路隧道、桥梁的建设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县道建设资金由沿线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乡道建设资金由沿线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
  第八条 公路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其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拆迁有关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 因公路建设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一至三米划定。设隔离栏网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离栏网为界。公路与城市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边沟外缘不少于十米划定,无边沟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缘石(无路缘石按边缘线)外不少于十五米划定。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二十米、省道十五米、县道十二米、乡道八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和公路与城市、集镇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五十米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沿线新建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选在公路一侧,集镇的边缘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短距离为:二级以上公路一百米;低于二级标准的国道、省道八十米,县道五十米,乡道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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