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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在我市的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条件、设施、环境较好的住宅小区,以成单元统一长期包租的形式,建立“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
  2、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由政府补贴公寓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50%,供用人单位确无能力解决住房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租用。每位留学人员享受政府补贴公寓租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公寓租赁和物管经费从留学人员服务与工作专项资金中解决。公寓配备面积、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二)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个人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第一次购买汽车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该项经费从市人事局、财政局管理的留学人员服务与工作专项资金中解决。该补助不得与“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重复享受。
  (三)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63号)的规定,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吸引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确定;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四)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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