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月17日)
为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进一步发挥其专业技术、智力、市场渠道、管理经验和国际化视野的优势,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和《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1〕133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来宁工作或服务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海内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热爱祖国,愿意为祖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界定条件如下:
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