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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挤提存款、保证金、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况,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订处置方案;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五)省委宣传部
  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虚假信息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征得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并会同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用公开媒体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宣传的案件进行查处。
  (六)其他成员部门
  1.省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加强对我省经济与金融发展及金融风险的前瞻性研究。
  2.省国资委要通报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提供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和数据,共同研究、制定涉及金融资产,特别是国有金融资产处置的政策。
  3.省建设厅要通报全省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研究。
  4.省工商局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5.省审计厅要通报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特别是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知各金融监管部门。
  6.省物价局要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要生产资料、消费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商品物价变动走势及对我省经济金融的影响,规范金融机构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
  7.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8.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严厉查处金融系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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