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金融改革的新情况与宏观调控政策。
4.通报全省金融运行状况、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综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对金融业的影响;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加强对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监测分析和防范。
5.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6.通报全省金融稳定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
(二)各金融监管机构
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实施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同时应定期通报以下内容。
1.山西银监局
(1)通报全省银行业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地方法人银行类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发展趋势,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及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2.山西证监局
(1)通报全省证券市场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全省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整体风险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可能的趋势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涉及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重大信访投诉情况,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4)配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展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5)制定证券法人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拟定有关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的风险处置预案。
(6)通报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对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7)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3.山西保监局
(1)通报全省保险业整体风险情况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2)通报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监管情况。
(3)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工作。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
通报全省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四)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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