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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令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国 省财政厅厅长
      刘冀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 伟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杨晓桥 省公安厅副厅长
      申存良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崇慧 省国资委主任
      李宝卿 省统计局局长
      王虎胜 省工商局局长
      王正喜 省物价局局长
      张建民 省建设厅厅长
      郝志远 省审计厅厅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郭保民(兼)。办公室具体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办理协调小组会议的有关事项,编发相关文件和信息,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交流有关信息,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四、会议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办公室通知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单位与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组织。任务主要是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五、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金融稳定工作,组织协调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处置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1.掌握全省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协助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
  2.加强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工作,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评级资料,是人民银行风险监测、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金融新产品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各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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