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统一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保护
第五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农贸市场等构筑物或者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