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为省级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三)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促进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参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确保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经营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清理、核实、登记、性质界定、调配、纠纷调处及档案管理等;负责省级机关纳入产权统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工作,对委托管理、授权经营作出规定并对委托和授权经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备案、核准工作;
(六)负责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的审批;执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缴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
(七)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奖惩;
(八)协调解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主要承担经营性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是指区分满足省级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资产和用于经营的资产,分别确定其资产性质。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按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含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