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
八、中方股东因改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该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只要该外商投资企业能正常经营,其他股东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其维持现状,限期完善。
九、中方股东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改变出资方式;符合减资条件的,允许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十、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十一、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对其所设单纯用于自用仓储的场所,不必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不视为无照经营。
十二、实行注册大厅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当场审核登记。
十三、积极推行“注册官制度”,试行审核登记由注册官独任办理,提高登记发照的质量和效率。
十四、简化年检程序,对诚信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年检予以免审。
十五、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一年经营期限制,参照其隶属法人企业经营期限和住所租房协议期限核定其经营期限。
十六、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十七、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烟草公司等九类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制。
十八、暂住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身份证明不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交的文件。
十九、除国家规费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来客商及其所设企业接受指定的验资、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