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5〕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 二○○五年十一月)
为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更多的市、县工商局,特别是开发区工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工作。在没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市级工商局和高新、经济开发区建立委托登记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制度。
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可持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自然人持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登记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三、对从事国家鼓励或允许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可不必提交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下列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1、学校;2、科研机构;3、社会团体;4、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5、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其他经济组织。
六、对外商出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执照。